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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拖车费”屡禁不绝

时间:2023-12-11 00:31:58 作者:酷游官网 点击:1 次

  车辆违停后被拖走,法律规定本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的“保管费”还得由车主埋单;事故后需交高价“施救费”、“拖车费”……记者近日在广西调查了解到,一些城市涉事车辆处置收费仍存在违反法规、垄断性强、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车主往往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受访人士建议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厘清收费界限,制定透明、规范的收费及监管机制。

  前段时间,桂林市民于发勇驾车去医院照料生病的妻子,将车停放在医院停车场,因为“停车不规范”车辆被交警拖走。

  一天之后,于发勇去取车时,被告知需交纳30元“保管费”。“被拖走的车子不是停放在交警大队而是指定场所,交完保管费后连收据都不出具。”于发勇说。

  2012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谨慎保管;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能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一规定咋就落实走了样呢?”于发勇说。

  于发勇所遭遇的“保管费”只是当前涉事车辆收费乱象的一个缩影。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当前在交管部门处置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过程中,会产生施救费、拖车费、停车费、保管费等若干费用,其中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等问题。

  事故中被收取了480元的“施救费”。“事故中我没有责任,而施救站没有参与拖车过程,为什么还要我交费?”覃志强说。最终,经过物价部门鉴定,这480元的收费得以免除。

  记者就收取违停车辆保管费一事采访桂林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时,对方坦承这一做法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位负责这个的人说,桂林市区车辆保有量十七八万辆,停车场所的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交警扣留的车辆不得不停放在社会力量修建的停车场,看管车辆产生的费用就不得不由车主承担。

  对车辆“施救费”等现象,交通领域专业的人介绍,在道路救援服务方面,我国还未出台全国通行的收费标准,虽然一些省份出台了统一标准,但也存在监管难题。与此同时,道路事故救援领域还不同程度存在垄断服务和强制服务问题,一些地方的事故救援机构往往与交管部门挂钩,发生意外事故后必须由这一些企业提供救援,同时对一些可以不收费的小事故也强行提供救援服务,以获取高额利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明白准确地提出,在高速车辆救援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经营管理者设置的施救站点实施救助,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其他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车主的自主选择权往往难以得到一定效果保障。

  针对涉事车辆处置收费乱象屡禁不止的问题,受访人士建议,应进一步厘清车辆处置过程中的行政强制行为与自主行为的界限,针对前者应在严格执法同时完善政府采购机制,对于后者要打破垄断建立市场化竞争机制,并出台收费标准等指导意见,加大对违规者惩处力度。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覃孟忠表示,各地应在行政强制法的基础上出台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哪些情况下该收费、哪些情况下不能收费”。如涉及交管部门必须介入强制执法的情况,应由行政机关承担拖车、暂扣期间保管等费用,而如果是车辆遭遇故障等普通事故的,车主就应自付费用。一些人士提出,为提高违法者成本,也可对“保管费”免单给予规定时限限制,超出时限则可由涉事者本人承担。

  对于普通的道路救援等服务收费,物价等部门应出台具体的服务指导价,如涉及交管部门参与,需要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代履行时,有关部门也应在把控资质的同时保障车主的多样化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