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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6 19:50:34 作者:酷游官网 点击:1 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2月5日北京时间11:00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52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4年1月31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丁治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公司拟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下属孙公司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签订《物流服务协议》,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拟与控制股权的人下属孙公司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签订《物流服务协议》,合同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本议案关联董事王普宇先生、胡晓玲女士、胡建林先生回避表决后,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有效表决权为6人。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都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为整合公司业务,促进公司经营布局调整,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企业决定注销新疆天宇力合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顺思迅供应链有限公司、新源县天顺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新疆中天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2月5日北京时间13:00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52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4年1月31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绍英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拟签订《物流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定价采取市场行情报价,价格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控制股权的人下属孙公司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储运”)签订《物流服务协议》,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汇”)拟与控制股权的人下属孙公司煤炭储运签订《物流服务协议》,合同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公司持有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权。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投资”)为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天顺投资间接持有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97.26%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汇本次与煤炭储运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普宇先生、胡晓玲女士、胡建林先生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企业独立董事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都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运输代理服务,铁路货物运输,煤炭及制品、炭黑、水泥、棉花、矿产品、水暖器材、钢铁坯、钢材、石材、钛白粉、铁矿石、铁精粉、铜金粉、球团、生铁、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农副产品、建材、汽车配件、塑料制品、陶瓷制品、肥料、饲料、焦炭销售;服务:装卸、仓储、商务信息咨询;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称重服务;食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97.26%的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总资产8,237.70万元,净资产7,101.88万元,营业收入4,266.84万元,净利润315.13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天顺投资为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天顺投资间接持有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97.26%的股权。该关联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甲方就其铁路货物运输委托乙方组织物流服务,乙方接受委托为其办理铁路专用线内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所需费用全由甲方承担),具体如下:

  (1)根据双方协商,筒仓煤炭发运收取物流服务费,按40元/吨计收(含装卸费、地磅费);结算吨位以铁路货票计费重量为准(需要做调整时以补充协议价格为依据收取)。本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2)根据双方协商,自上煤之日起,甲方运至乙方储煤仓内的煤炭由乙方免费保管1日,若1日后仍无发运或倒运迹象,乙方开始收取仓储费,1天按照0.5元/吨/天收取,2天后(包括2天)按照1元/吨/天收取。4日后甲方仍未与乙方联系积极努力配合处理,乙方有权对储存的煤炭做处理,后果及损耗由甲方自行承担。如需汽车转运,收取相关费用:

  服务费按照7元/吨收取(包含机械设备占地使用费、水电费及保证煤炭安全的相关附属作业);

  (4)在乙方专用线内提供筒仓系统装车(煤炭集装箱和敞车装车后的平箱平车、检车加固、抑尘防冻工作);

  (5)依据双方约定,甲方拉至乙方场站内的煤炭,铁路发运吨数(以铁路货票计费重量为准)须小于等于甲方煤炭入场过磅吨数。

  1.甲方应提前10日将货物到达信息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主要内容有:详细的发货人、收货人(通信地址、电话、姓名)、到达站、货物品名、重量、件数,甲方应将有关部门审批检验等有关的资料一并提供给乙方。同时要求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每批货物应在拟定到达日期前5日完整地交付乙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与乙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4.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甲方应提供货物详细清单(含货物品名、数量等),并对清单的内容线.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货物需要变更时,应在货物发出前5日通知乙方。

  6.甲方负责按照铁路运输货物的要求对货物予以包装(国际联运货物按照国际联运要求包装)。

  7.甲方所交付的货物一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铁路法及规章制度等规定。

  9.集装箱到达的货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提货人在转运集装箱前应对集装箱箱体箱况做全面检查,察觉缺陷及时告知乙方并相互签认,且对出站的集装箱负责,如出站后造成集装箱变形或破损,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甲方应先确定当批次请车发运计划,根据请车量确定上货量,原则上上货量(包括集装箱转重量)不得高于当批次请车量,超出部分乙方有权拒绝货物入场。

  11.甲方需提前至少1日向乙方报备次日汽运派车计划,所有敞车发运货物汽运上货由乙方负责调配汽车。

  2.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的服务事项和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服务事项。

  3.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货物运输信息、办理车站换票等有关手续;编制的运输单证生成后传真给甲方。货物发出后乙方将装车信息及业务进展情况告知甲方,并及时将有关单据送达给甲方。

  6.乙方须指定一至二名业务人员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及时解决。

  1.支付方式:电汇。甲方应于货物到达前3日向乙方提报到达信息并将所到达货物的服务费汇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确认费用到帐后,开展委托服务工作。当款项不足时,甲方应及时补足款项,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如欠款或款项不足,乙方可停止站场服务。

  2.保证金:合同签订后,甲方需于货物到达前3日向乙方支付业务履行保证金10万元,乙方确认费用到账后,方可开始业务。

  3.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批清批结,每月25号清算一次,结算车数(吨数)以铁路货票计费车数(吨数)为准。每月按当月到达车数(吨数)开具发票,结算相关联的费用。结算方式为汇款或转账均可。2024年5月31日前结清账款。

  1.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或者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和货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或甲方在包装、装载加固等方面存在缺陷,经采取一定的措施不符合运输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物流服务并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采取一定的措施做处理,使货物符合运输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联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乙方有权停止一切装卸业务。甲方除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外,还应按欠付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货物性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自燃、撒漏、污染等),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别的损失的,甲方除承担对应的处罚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需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若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甲乙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协议解除后的有关费用结算和清算事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3.1 由于下列问题导致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乙方原因的,甲方货物占用乙方货场、货位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按规定另行收取仓储费。

  5.如市场变化、国家政策变动,该协议项下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但无特殊情况服务费用不因甲方实际要求而减免。

  7.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双方代表盖章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甲方就其铁路货物运输委托乙方组织物流服务,乙方接受委托为其办理铁路专用线内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所需费用全由甲方承担),具体如下:

  (1)根据双方协商,筒仓煤炭发运收取物流服务费,按40元/吨计收(含装卸费、地磅费);结算吨位以铁路货票计费重量为准(需要做调整时以补充协议价格为依据收取)。本合同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2)根据双方协商,自上煤之日起,甲方运至乙方储煤仓内的煤炭由乙方免费保管1日,若1日后仍无发运或倒运迹象,乙方开始收取仓储费,1天按照0.5元/吨/天收取,2天后(包括2天)按照1元/吨/天收取。4日后甲方仍未与乙方联系积极努力配合处理,乙方有权对储存的煤炭做处理,后果及损耗由甲方自行承担。如需汽车转运,收取相关费用:

  服务费按照7元/吨收取(包含机械设备占地使用费、水电费及保证煤炭安全的相关附属作业);

  (4)在乙方专用线内提供筒仓系统装车(煤炭集装箱和敞车装车后的平箱平车、检车加固、抑尘防冻工作);

  (5)依据双方约定,甲方拉至乙方场站内的煤炭,铁路发运吨数(以铁路货票计费重量为准)须小于等于甲方煤炭入场过磅吨数。

  1.甲方应提前10日将货物到达信息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主要内容有:详细的发货人、收货人(通信地址、电话、姓名)、到达站、货物品名、重量、件数,甲方应将有关部门审批检验等有关的资料一并提供给乙方。同时要求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每批货物应在拟定到达日期前5日完整地交付乙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与乙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4.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甲方应提供货物详细清单(含货物品名、数量等),并对清单的内容线.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货物需要变更时,应在货物发出前5日通知乙方。

  6.甲方负责按照铁路运输货物的要求对货物予以包装(国际联运货物按照国际联运要求包装)。

  7.甲方所交付的货物一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铁路法及规章制度等规定。

  9.集装箱到达的货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提货人在转运集装箱前应对集装箱箱体箱况做全面检查,察觉缺陷及时告知乙方并相互签认,且对出站的集装箱负责,如出站后造成集装箱变形或破损,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甲方应先确定当批次请车发运计划,根据请车量确定上货量,原则上上货量(包括集装箱转重量)不得高于当批次请车量,超出部分乙方有权拒绝货物入场。

  11.甲方需提前至少1日向乙方报备次日汽运派车计划,所有敞车发运货物汽运上货由乙方负责调配汽车。

  2.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的服务事项和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服务事项。

  3.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货物运输信息、办理车站换票等有关手续;编制的运输单证生成后传真给甲方。货物发出后乙方将装车信息及业务进展情况告知甲方,并及时将有关单据送达给甲方。

  6.乙方须指定一至二名业务人员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及时解决。

  1.支付方式:电汇。甲方应于货物到达前3日向乙方提报到达信息并将所到达货物的服务费汇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确认费用到帐后,开展委托服务工作。当款项不足时,甲方应及时补足款项,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如欠款或款项不足,乙方可停止站场服务。

  2.保证金:合同签订后,甲方需于货物到达前3日向乙方支付业务履行保证金10万元,乙方确认费用到账后,方可开始业务。

  3.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批清批结,每月25号清算一次,结算车数(吨数)以铁路货票计费车数(吨数)为准。每月按当月到达车数(吨数)开具发票,结算相关联的费用。结算方式为汇款或转账均可。2024年5月31日前结清账款。

  1.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或者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和货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或甲方在包装、装载加固等方面存在缺陷,经采取一定的措施不符合运输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物流服务并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采取一定的措施做处理,使货物符合运输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联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乙方有权停止一切装卸业务。甲方除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外,还应按欠付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货物性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自燃、撒漏、污染等),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别的损失的,甲方除承担对应的处罚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需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若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甲乙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协议解除后的有关费用结算和清算事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3.1 由于下列问题导致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乙方原因的,甲方货物占用乙方货场、货位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按规定另行收取仓储费。

  5.如市场变化、国家政策变动,该协议项下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但无特殊情况服务费用不因甲方实际要求而减免。

  7.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双方代表盖章经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汇与煤炭储运的关联交易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具备公允性,该交易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公司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煤炭储运自2024年初累计已发生场站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6.66万元。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三名独立董事都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必要的日常经营易行为;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公允性原则,不会影响企业的业务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都同意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相关关联董事需按规定予以回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子公司的议案》。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为整合公司业务,促进公司经营布局调整,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宇力合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顺思迅供应链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源县天顺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天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全资子公司的注销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全资子公司注销事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注销事宜。

  5.住 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中华碧玉园C区C3-2幢202号

  8.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矿产品铁精粉、生铁、建材、金属制作的产品、饲料、地膜、化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销售;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车辆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新鲜水果批发;新鲜蔬菜批发;鲜肉批发;鲜蛋批发;水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肥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住 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则克台镇阔克英村迎宾街230号鑫疆商贸物流园2号楼1层108号房

  8.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新鲜水果批发;新鲜蔬菜批发;鲜肉批发;鲜蛋批发;水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肥销售;农业机械销售。

  8.经营范围:物流配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邮件包裹道路运输,城市配送;石灰加工、销售;煤炭、五金、建筑材料、农副产品、化肥、种子、地膜、农机具销售;装卸搬运;建筑安装工程。

  为整合公司业务,促进公司经营布局调整,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企业决定注销新疆天宇力合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顺思迅供应链有限公司、新源县天顺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新疆中天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为整合公司业务,降低管理成本,注销新疆天宇力合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顺思迅供应链有限公司、新源县天顺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新疆中天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新疆天宇力合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顺思迅供应链有限公司、新源县天顺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新疆中天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将相应发生明显的变化,但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