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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到超市购物时因手拖车滑倒撞伤小女孩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

时间:2024-01-15 10:55:44 作者:酷游官网 点击:1 次

  “凭什么要我承担责任?”广东广州,女子到超市购物时,因购物车自动下滑,撞到了一小女孩,事后小孩家属将女子和超市,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法院却判超市担主责,这是怎么回事呢?

  尤女士是商场化妆品专柜销售员。事发当天,尤女士的男友来接其下班时,两人一起来到商场内的超市购物,准备回家下厨做饭吃。

  两人来到超市后,觉得要买的东西不多,于是没选大一点的手推式购物车,而是选择了一辆较小的手拖式购物车。

  两人挑选好想要买的商品后,放入到购物车内,就去收银台结账。随后尤女士拖着购物车与男友,乘坐电梯准备离开。

  可当两人刚上电梯,尤女士因松手去口袋掏手机时,导致购物车直接就从电梯上方一直往下面滑,将前面一个小女孩撞倒,并导致其一直滚落到地面,流血不止。

  尤女士与男友急忙上前,将小女孩扶起,并报警求助。小女孩入院治疗后,一共缝了21针,其中脸部有8针。事后小女孩家属将尤女士及超市,告上法庭,主张索赔12万元经济损失。

  本案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于小女孩家属一方,家属陈女士拿出监控视频、警方处理记录、入院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拟证明其女儿的损伤是,由尤女士拖着的购物车造成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构成侵权必须是行为人具有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他人损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成立。而且,如果第三方也存在过错责任并与损害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的,那么则需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怎么理解呢?就本案而言,小女孩是被购物车撞倒后,才滚落到地面的,因此责任肯定是在这辆购物车上面。

  也就是说,在确认小女孩一方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即如果完全是因为尤女士一个人的原因而导致的,那么尤女士需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尤女士却认为其一方,没有责任。因为涉案手拖购物车,上了电梯后本应当是固定在电梯上的。但事发时涉案的购物车,并没有固定在电梯上,而是直接往下滑。

  尤女士的意思就是说,她当时敢放手,是因为其认为一般的情况下,该手拖购物车是会固定在电梯上面的。但实际上由于该购物车底部齿轮老化等原因,导致购物车未能固定,从而造成了小女孩的损伤。

  对于尤女士的说法,超市一方却有不同意见,超市认为,购物车齿轮固定只是辅助作用,想完全固定购物车,其实是要靠使用者用手拉住。因此其认为责任应当在尤女士身上。

  首先,超市作为购物车的管理者,其负有认真仔细检查每一部购物车,是不是具备全部使用功能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超市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超市没有认真仔细检查每一辆购物车,是不是满足使用标准,导致尤女士误以为涉案购物车,可以固定在电梯上,并造成小女孩身体损害,因此超市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其次,尤女士在使用涉案购物车时,在未确定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直接松手,也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真实的情况与双方的过错程度,故酌情判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而尤女士刚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尤女士不服,以自己不存在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但其未能提交新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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